目 錄 一、預算執行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二、財政決算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三、專項資金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四、行政事業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六、金融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七、外資運用項目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八、企業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九、經濟責任審計查出主要問題(責任劃分) 十、效益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具體解釋 一、預算執行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1、預算編報不真實:系指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沒有準確、真實地編報各級預算,導致被批準或批復的預算存在虛假項目或事項。 2、違規變更預算:系指政府或財政部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預算,或者使經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金額,此外,未經批準動用的預備費的金額也計算在內。 3、預算編制批復不規范:部門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預算,未按規定批復預算。包括:預算批復不及時、不合規、不全面等。 4、未按規定征收、繳納預算收入:系指預算收入征繳部門違反規定減免、少征或者應繳未繳預算收入。具體分為: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征收機關,違反國家規定減、免、緩征稅收以及非稅性收入款項;應繳未繳預算收入系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繳、少繳財政的款項。 5、隱瞞轉移截留預算收入:隱瞞、轉移系指財政、稅務等部門違反國家規定,將預算收入掛“暫存”,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賬戶,轉作預算外[內審網注:各類審計方法案例報告模板關注公眾號內審網查閱參考]的款項;截留預算收入系指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圍或入庫級次等辦法,將上級預算收入繳入本級國庫或沖減上級預算收入的款項。 6、政策性稅收流失:系指由于地方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資、稅收優惠的政策,導致的政策性稅收流失的金額。具體包括: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違反規定出臺的先征后返的金額;在各種開發區內注冊,但在區外經營,享受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稅收流失金額。但不包括稅收征管部門應繳未繳的稅款和納稅義務人偷逃漏的稅款。 7、財政收入核算不實:系指財政、稅務部門及預算執行單位違反國家總預算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在財政收入核算的過程中存在虛增或虛減的行為金額。 8、資金滯留閑臵:系指反映財政、稅務和預算執行單位不按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征收入庫,或不按規定批復、撥付預算資金的問題,導致人為滯留資金的行為金額或預算資金閑臵的問題金額。 9、財政支出核算不實:系指財政、稅務部門及預算執行單位違反總預算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由于估報決算支出,以撥款數列報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財政支出核算不實。 10、違規改變資金用途: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調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有專門用途的資金截留、擠占并挪作他用的款項。 11、超預算列支:系指違反預算管理的規定,所列支的金額或項目超過被批準的預算內容。 12、賬外資產: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調查)單位未按規定入賬或在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金、資產額,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額。 13、未落實收支兩條線和專戶管理規定:系指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費的單位或組織,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涉及的金額;應納入專戶管理各種資金,但未納入專戶管理的資金額。 14、違規采購:系指違反國家關于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金額。 15、違規擔保:系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擔保的行為金額。 16、決算草案編報不完整:系指決算草案在編報時,沒有將應納入部門決算的單位、項目和金額等編報完整。 17、預算結余不實:系指決算草案或會計報表所反映的預算結余與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真實的結余情況不符。 18、資產核算不實:系指決算草案或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資產與部門(單位)所屬資產的真實情況不符。 19、損失浪費:系指在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中確定的,被審計(調查)單位由于決策失誤或經營管理不善等行為造成的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失浪費金額。包括金融審計中,移送到有關部門的進一步查處的騙取銀行貸款的金額。其中決策失誤指因立項不準、政策失誤、措施不當等造成損失的金額;管理不善指因內控機制不健全、疏于管理等造成損失的金額。 20、審計發現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系指審計機關在審計(調查)查出的問題中,有證據表明并可以用數值計算的被審計(調查)單位或有關單位侵害人民群眾、企事業單位利益的金額。具體包括征收不應該征收的費用和多征收費用,未支付和未及時足額支付應該支付的費用等。例如少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少計利息、非法集資,以及挪用扶貧款、救災救濟款、保證金等。 21、審計后挽回(避免)損失:系指通過審計,被審計(調查)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的建議或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實際追回的經濟損失,以及化解風險所避免的損失。 二、財政決算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1、決算編制不規范:系指部門未完全按照編制要求編制的決算,包括:少匯、漏匯所屬單位資產,多計、少計收入、支出、結余等。 2、未按規定征收、繳納財政收入:系指違反規定減免、少征或者應繳未繳的財政收入。 3、隱瞞轉移截留財政收入:系指將應收或應納入預算的財政資金未收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問題。 4、財政收入核算不實:系指財政、稅務部門及預算執行單位違反國家總預算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在財政收入核算的過程中存在虛增或虛減的行為金額。 5、財政支出核算不實:系指財政、稅務部門及預算執行單位違反總預算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由于估報決算支出,以撥款數列報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財政支出核算不實。 6、違規改變資金用途: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內審網注:各類審計方法案例報告模板關注公眾號內審網查閱參考](調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有專門用途的資金截留、擠占并挪作他用的款項。 7、擅自動用支配國庫庫款:系指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經營國庫業務的銀行,未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辦理退庫,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不及時收納、留解預算收入,或者延壓、占壓國庫庫款,將所收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之外設立的過渡性賬戶、經費賬戶和其他賬戶,不及時將預算撥款劃入用款單位賬戶,占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等方式動用庫款的行為金額。 8、虛報冒領:系指通過弄虛作假報計劃、結算、決算等形式套取、冒領資金的行為。 9、違規辦理結算或批復決算:違規辦理結算系指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違反規定辦理財政結算的金額;違規批復決算系指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違反規定批復辦理財政決算的金額。 10、損失浪費:系指在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中確定的,被審計(調查)單位由于決策失誤或經營管理不善等行為造成的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失浪費金額。包括金融審計中,移送到有關部門的進一步查處的騙取銀行貸款的金額。 11、審計發現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系指審計機關在審計(調查)查出的問題中,有證據表明并可以用數值計算的被審計(調查)單位或有關單位侵害人民群眾、企事業單位利益的金額。具體包括征收不應該征收的費用和多征收費用,未支付和未及時足額支付應該支付的費用等。例如少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少計利息、非法集資,以及挪用扶貧款、救災救濟款、保證金等。 12、審計后挽回(避免)損失:系指通過審計,被審計(調查)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的建議或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實際追回的經濟損失,以及化解風險所避免的損失。 三、專項資金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1、違規改變項目計劃和資金用途:系指未按規定的程序報批,擅自改變項目、規模、地點和資金投向等,包括調整項目內容,改變項目的概預算,變更項目設計等涉及的金額。 2、應繳未繳專項資金:系指未按比例或未足額將專項收入上繳專戶,以及將專項收入直接作為事業收入使用的金額。 3、虛報冒領:系指通過弄虛作假報計劃、結算、決算等形式套取、冒領資金的行為。 4、違規有償使用資金:系指違反規定將財政無償資金作為有償使用,收取利息、資金占用費等金額。 5、虛列支出:系指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以撥作支,或將實際未發生的支出列為支出的金額。 6、違規采購:系指違反國家關于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金額。 7、資金滯留閑臵:系指反映財政、稅務和預算執行單位不按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征收入庫,或不按規定批復、撥付預算資金的問題,導致人為滯留資金的行為金額或預算資金閑臵的問題金額。 8、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系指按國家規定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而未納入的金額。 9、賬外資產: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調查)單位未按規定入賬或在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金、資產額,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額。 10、配套資金不落實:系指按國家有關要求應配套而未配套的資金。 11、損失浪費:系指在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中確定的,被審計(調查)單位由于決策失誤或經營管理不善等行為造成的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失浪費金額。包括金融審計中,移送到有關部門的進一步查處的騙取銀行貸款的金額。 12、審計發現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系指審計機關在審計(調查)查出的問題中,有證據表明并可以用數值計算的被審計(調查)單位[內審網注:各類審計方法案例報告模板關注公眾號內審網查閱參考]或有關單位侵害人民群眾、企事業單位利益的金額。具體包括征收不應該征收的費用和多征收費用,未支付和未及時足額支付應該支付的費用等。例如少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少計利息、非法集資,以及挪用扶貧款、救災救濟款、保證金等。 13、審計后挽回(避免)損失:系指通過審計,被審計(調查)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的建議或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實際追回的經濟損失,以及化解風險所避免的損失。 四、行政事業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1、應繳未繳預算收入:系指被審計(調查)單位未按國家規定繳納列入預算管理的各種收入的金額。 2、隱瞞截留收入:系指隱瞞、截留應繳國家或主管部門的各項收入,包括: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 3、違規改變資金用途: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調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有專門用途的資金截留、擠占并挪作他用的款項。 4、虛列支出:系指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以撥作支,或將實際未發生的支出列為支出的金額。 5、虛列成本:系指違反國家規定將不應列入成本的支出或費用列入成本的行為金額。 6、少計少繳稅費:系指未按稅收征管法規定應計未計的各種稅費和雖然已經計提但未繳納的各種稅費。 7、未按規定征提基金:系指被審計(調查)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征收、提取各項基金的金額。 8、未落實收支兩條線和專戶管理規定:系指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費的單位或組織,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涉及的金額;應納入專戶管理各種資金,但未納入專戶管理的資金額。 9、賬外資產: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調查)單位未按規定入賬或在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金、資產額,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額。 10、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系指違反國家規定,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集資攤派、隨意對企事業單位和群眾罰款等違法違紀行為涉及的資金。 11、超標準超計劃支出:系指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支出或未按國家規定下達的計劃支出的行為金額。 12、損失浪費:系指在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中確定的,被審計(調查)單位由于決策失誤或經營管理不善等行為造成的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失浪費金額。包括金融審計中,移送到有關部門的進一步查處的騙取銀行貸款的金額。 13、審計發現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系指審計機關在審計(調查)查出的問題中,有證據表明并可以用數值計算的被審計(調查)單位或有關單位侵害人民群眾、企事業單位利益的金額。具體包括征收不應該征收的費用和多征收費用,未支付和未及時足額支付應該支付的費用等。例如少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少計利息、非法集資,以及挪用扶貧款、救災救濟款、保證金等。 14、審計后挽回(避免)損失:系指通過審計,被審計(調查)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的建議或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實際追回的經濟損失,以及化解風險所避免的損失。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調查)查出主要問題 1、資金來源不合規:系指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渠道和籌措方式違反國家規定的金額。 2、資金不落實:系指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不落實和資金不到位的金額。其中配套資金不落實指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工程中,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應該配套,但沒有落實或到位的資金。 3、少補償征地補償款:系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過程中,在征用土地時未按國家規定足額計算、支付補償款,實際支付金額小于國家規定的差額。 4、違規改變資金用途: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調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有專門用途的資金截留、擠占并挪作他用的款項。 5、工程價款不實:系指建設單位以工程價款名義,違規多(少)列的投資完成額以及違規多(少)結算工程款的金額。 6、拖欠工程款:系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的結算方式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形成的拖欠金額。 7、賬外資產:系指違規金額中,被審計(調查)單位未按規定入賬或在財務報告中反映的資金、資產額,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額。 8、少計少繳稅費:系指未按稅收征管法規定應計未計的各種稅費和雖然已經計提但未繳納的各種稅費。 9、擠占建設成本:系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過程中,把不屬于項目建設成本核算范圍的事項納入到項目成本,造成擠占項目建設成本的金額。 10、概預算編報不規范:系指違反建安工程費用項目組成或工程量計算規則,列報和計算不全面和不準確的概預算金額。 11、決算編報不規范:系指建設單位在編報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時,違反有關規定列報的金額。 12、超計劃超標準超規模:系指建設單位超過概(預)算核定的標準和規模,利用項目建設資金,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部分的投資額。 13、違規收取費用:系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費用。具體包括項目設計單位多收取設計費、評估費,項目建設或施工單位在分包和轉包中收取的各種管理費,項目監理單位多收取的監理費等。 14、損失浪費:系指在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內審網注:各類審計方法案例報告模板關注公眾號內審網查閱參考]調查報告中確定的,被審計(調查)單位由于決策失誤或經營管理不善等行為造成的虧損、效益下降以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失浪費金額。包括金融審計中,移送到有關部門的進一步查處的騙取銀行貸款的金額。 15、審計發現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系指審計機關在審計(調查)查出的問題中,有證據表明并可以用數值計算的被審計(調查)單位或有關單位侵害人民群眾、企事業單位利益的金額。具體包括征收不應該征收的費用和多征收費用,未支付和未及時足額支付應該支付的費用等。例如少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資、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少計利息、非法集資,以及挪用扶貧款、救災救濟款、保證金等。 16、審計后挽回(避免)損失:系指通過審計,被審計(調查)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的建議或要求,及時采取措施,實際追回的經濟損失,以及化解風險所避免的損失。 |